(2015)姚法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姚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杨发昌工商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杨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法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姚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姚安县栋川镇德丰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刘佳佶(局长)被执行人杨XX,男,1947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姚安县。本院在执行姚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杨发昌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中,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发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姚行非诉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对楚姚工商处字(2014)第48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即对杨发昌处以罚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已主动交款5000元,尚余执行款5000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发昌年老且身带残疾,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五)、(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姚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第48号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瑞审判员 徐国江审判员 姚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向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