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民二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曹琳琳与郑坤秀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琳琳,郑坤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二初字第911号原告曹琳琳,男。被告郑坤秀,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琳琳诉被告郑坤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琳琳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琳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曹琳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文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书丹-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