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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影与崔世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影,崔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097号申请人李影。委托代理人韩忠泉,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崔世海。申请人李影与被执行人崔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安开民调初字第0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受理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毛国彬执行员  XX熙执行员  万流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