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00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陶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15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个体运输,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人陶某曾因赌博,于2011年5月11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陶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肖国华。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调刑诉(2015)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及其辩护人肖国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于2014年9月15日1时35分左右,驾驶苏F×××××号普通低速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如东县苏2**线6KM+400M茗海交叉路口时,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崔某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崔某当场死亡。经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陶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发后,被告人陶某主动报警,并停留现场等候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陶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谅解。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陶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66000元。其驾驶的苏F×××××号普通低速货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崇川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被害人近亲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理化鉴定意见书、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及物证检验意见书;如东县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如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张芝山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被告人陶某的基本信息及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陶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如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陶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主观恶性较小,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庭审查证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陶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且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已赔偿其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鉴于被告人陶某驾驶的苏F×××××号普通低速货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被害人近亲属已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其经济损失能够得到救济。综上,可以对被告人陶某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陶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朱天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良燕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