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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彦波、刘会民等与李士昌、李国启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未占权,张彦波,刘会民,王大强,李士昌,李国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蠡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未占权.申请执行人张彦波。申请执行人刘会民。申请执行人王大��。被执行人李士昌。被执行人李国启。本院在执行未占权、张彦波、刘会民、王大强与李士昌、李国启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士昌、李国启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未占权、张彦波、刘会民、王大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蠡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