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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波与广州黄美靖贸易有限公司、鸿福行保健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波,广州黄美靖贸易有限公司,鸿福行保健食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1329号原告:张波,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洪江市。被告:广州黄美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美靖。被告:鸿福行保健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关宏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广州黄美靖贸易有限公司、鸿福行保健食品(深圳)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波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