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新法刑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黄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云新法刑初字第169号公诉机关新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云安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现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某某派出所,下称某某派出所)副所长,现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某某派出所(原云安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下称某某派出所)副所长,住云浮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26日、9月15日、11月7日分别被云安县(现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新兴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4)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11月3日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于同年1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5日、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新兴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26日、同年2月28日分别提出延期审理及恢复审理的建议,本院于同年2月3日、2月28日分别决定延期审理及恢复审理。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新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被任命为某某派出所副所长,是挂点罗坪、罗坤村委的社区(责任区)民警。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27日间,分管某某派出所治安工作。2010年左右开始,张某甲在罗坪横村无证经营某某餐厅及酒吧,之后又与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合股对该餐厅及酒吧的场所进行了重新装修。2013年2月开始,张某甲等人就于此无证经营“某某餐厅地下酒吧”,并在此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既没有对“某某餐厅地下酒吧”进行治安检查,也没有掌握到该酒吧非法经营的信息及实施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情况,致使该酒吧长时间非法经营。同年7月18日3时许,罗某甲在“某某餐厅地下酒吧”吸毒后跳楼身亡。公诉机关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书证初核案件移送函、线索登记表、询问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干部情况简介表、云县公委(2009)04号文件、会议记录、证明、某某派出所民警挂点村委情况表、云县公通字(2013)76号文件、派出所民警的岗位职责、接受报警登记表、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起诉书、刑事判决书[云安县人民法院(2014)云安法刑初字第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报告、证明、值班日志,证人何某甲、刘某甲、张某乙、伦某甲、邓某甲、李某甲、叶某甲、江某甲、罗某甲、何某乙、谭某甲、何某乙、张某甲、黄某乙、黄某丙、谭某乙、霍某甲、叶某乙、邹某甲、陈某甲、李某乙、毛某甲、周某、伍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梁某甲、梁某乙、甘某甲、李某丙的证言、证人陈某丁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身为某某派出所分管治安工作的副所长及挂点罗坪、罗坤村委的社区(责任区)民警,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张某甲等人在罗坪横村非法经营“某某餐厅地下酒吧”,并容留他人吸毒长达5个多月时间,致发生罗某甲吸毒后坠楼身亡的严重后果,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此,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辩解称:黄某甲任职某某派出所副所长以及后分管治安工作期间,能按所领导安排完成每一项工作,通过走访群众、村干部、治安员、治安耳目进行了解、掌握自己挂点的罗坪、罗坤村委的治安情况,当值时做好备勤、巡逻、防控等日常工作并记录日志,依法查处各类治安案件,已尽职尽责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张某甲在罗坪横村的某某餐厅是合法经营,其虽于2012年3月11日21时许曾报警称有人用刀打架并听到枪声,但处警的是另外的同事,而该同事在通报会上亦说事件已妥善处理,且发生在某某餐厅合法经营期间。黄某甲在罗某甲吸毒后坠楼身亡事件之前,不知道张某甲等人在无证经营“某某餐厅地下酒吧”,并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在走访了解治安情况过程中亦没有人反映到该问题。在参与侦查张某甲等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时,知悉“酒吧”只是每月经营2或3天,地点在地下室,即经营相当隐蔽,黄某甲虽在平时工作中包括夜晚有巡逻到此,但确实没有发现有异常。而黄某甲分管治安工作,但又挂点两个村委,人员确实严重不足。罗某甲吸毒后坠楼死亡事件的发生,不是黄某甲能够预见到,也不是因黄某甲工作不负责任所致。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甲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均不成立。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被任命为某某派出所副所长,同时是挂点罗坪、罗坤村委的社区(责任区)民警。2012年9月开始,分管某某派出所辖区的治安管理工作。2013年10月28日,被免去以上职务,任命为某某派出所副所长。社区(责任区)民警工作职责包括:物建一定数量的治安耳目和建立一定数量的治安信息员,严密掌握敌、社情,及时发现、报告各类不安定因素和苗头及影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掌握辖区内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和涉爆单位的情况信息,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密切警民关系,定期听取群众对治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治安问题及时整改等。分管治安管理工作的副所长工作职责包括:督促、带领分管民警熟悉掌握辖区内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危爆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治;物建一定数量的治安耳目和建立一定数量的治安信息员,严密掌握敌、社情,及时发现、报告各类不安定因素和苗头及影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增强治安问题的敏锐性,对辖区内的治安问题特别是有可能发展为治安热点问题的治安问题,及时组织民警进行查处等。2010年间开始,张某甲在某某镇罗坪横村处经营某某餐厅及酒吧,后来仅餐厅部分歇业。开业不久,被告人黄某甲曾到过某某餐厅消费。2012年3月11日晚,霍某甲等人因在某某餐厅负一层喝啤酒而与张某甲发生争吵并报警。随后,某某派出所副所长张某乙带领警察到场处警,对某某餐厅进行了搜查,经核实报警所称的刀、枪以及打架事实不存在,就劝说双方离开,后将报警情况登记到警务综合系统,并在下周一例会上对该警情进行了通报。被告人黄某甲参与了该次周一例会,会后即通过警务综合系统查阅了受理报警登记表,了解了该宗警情的全部情况。2013年2月开始,张某甲又与邓某甲、黄某乙、黄某丁、黄某丙合股继续在某某餐厅负一层经营酒吧,同时雇请谭某乙、李某乙、陈某丁等人为工作人员。此后,谭某乙、李某乙等人在此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还与张某甲、邓某甲、陈某丁等人在此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同年7月18日3时许,罗某甲在上酒吧吸毒后跳楼身亡。张某甲以上经营行为均未依法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期间,被告人黄某甲没有对张某甲经营的以上酒吧进行过治安检查,而致其酒吧长时间非法经营和以上人员在酒吧实施犯罪活动。谭某乙、李某乙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品罪,张某甲、邓某甲、陈某丁因容留他人吸毒罪已被云安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14年2月24日,云安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线索予以登记。3月19日、20日,对被告人黄某甲进行了询问;3月25日,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3月26日,书面传唤被告人黄某甲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一、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一)书证。1、初核案件移送函、线索登记表、询问通知书、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明:云安县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黄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的线索,于同日又将线索移送该院反渎职侵权局;该院反渎职侵权局于同日对该线索予以登记并开始进行初查,于3月19日、20日对黄某甲进行了询问,于3月25日以黄某甲涉嫌玩忽职守罪进行立案侦查,于3月26日书面传唤黄某甲并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2、常住人口登记表,证明:黄某甲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其身份情况。3、干部情况简介表、云县公委(2009)04号文件、会议记录、证明、某某派出所民警挂点村委情况表、云县公通字(2013)76号文件,证明:黄某甲于1993年7月被云浮市公安局录用为警察,于2009年2月16日被任命为某某派出所副所长,是罗坪、罗坤村委的社区(责任区)民警,于2013年10月28日被免去以上职务,任命为某某派出所副所长。某某派出所于2013年7月15日的会议记录中“派出分工要明确”项下,有“黄某甲分管治安工作”的内容。4、派出所民警的岗位职责,证明:①分管治安管理工作的副所长工作职责包括:督促、带领分管民警熟悉掌握辖区内特种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危爆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治;物建一定数量的治安耳目和建立一定数量的治安信息员,严密掌握敌、社情,及时发现、报告各类不安定因素和苗头及影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增强治安问题的敏锐性,对辖区内的治安问题特别是有可能发展为治安热点问题的治安问题,及时组织民警进行查处等。②社区(责任区)民警工作职责包括:物建一定数量的治安耳目和建立一定数量的治安信息员,严密掌握敌、社情,及时发现、报告各类不安定因素和苗头及影响社会政治、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掌握辖区内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和涉爆单位的情况信息,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密切警民关系,定期听取群众对治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群众反映的治安问题及时整改等。5、接受报警登记表、证明,证明:有人于2012年3月11日21时41分报警称,在某某镇罗坪圩“张某丙”(张某甲的曾用名)家对面餐厅有人打架,有刀,还听到枪声;某某派出所接警后即派员到场处警,现场是位于某某镇罗坪圩张某甲家对面的某某餐厅,是张某甲与霍某甲等人因在此喝啤酒而发生争吵,但没有打架,经搜查亦没有发现枪支。案件由张某乙批作其他处理。6、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起诉书、刑事判决书[云安县人民法院(2014)云安法刑初字第1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检验报告,证明:①某某餐厅位于云安县某某镇罗坪村委横村,东临张某丁家房屋、南临小河、西临空地、北临水泥路(东往云城区、西往某某镇)、路北是张某甲、黄某葵房屋。某某餐厅为两层房屋,地上层为办公室,地下层为“酒吧”,大门东侧有一单开防盗门,通过楼梯到达地下层“酒吧”。②张某甲自2013年2月开始与邓某甲、黄某丁、黄某乙、黄某丙在某某餐厅负一层无证经营一酒吧,同时伙同李某乙、邓某甲、谭某乙、陈某丁等人于此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犯罪,而李某乙、谭某乙另在此实施贩卖毒品犯罪,李某乙、谭某乙、张某甲、邓某甲、陈某丁因此已被云安县人民法院判处了相应的刑罚。③罗某甲于2013年7月18日3时许从以上“酒吧”楼顶高坠至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血液含氯胺酮、去甲氯胺酮、去氢去甲氯胺酮、甲基苯丙胺及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份。7、证明,证明:截至2014年10月21日,在云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未登记有字号名称为“云安县某某镇罗坪圩某某餐厅”的市场主体。8、值班日志,证明:某某派出所于2012年9月10日至2013年8月22日间的部分值班日志显示,黄某甲值班时均记录有巡逻防控工作。(二)证人证言。1、证人何某甲的证言,证明:何某甲自2012年9月至2014年1月间担任某某派出所负责人,履行所长职责;林某甲担任教导员,黄某甲、张某乙担任副所长,分别分管治安、刑侦工作。某某派出所实行社区(责任区)警务制度,制订有《某某派出所民警挂点村委情况表》(提供,即书证3),其中黄某甲一直挂点罗坪、罗坤村委。所长、分管治安、刑侦工作的副所长、社区(责任区)民警的职责,在《广东省警务规范汇编》中的《派出所民警岗位责任》作出了规定(提供,即书证4)。治安检查有建立台账;社区(责任区)民警工作有建立台账,包括与治保会联系、开展“四防”(防火、防盗、防毒、防治安灾害事故)工作、民警工作的记录等,但该些记录均由民警自己保管,其中民警工作的记录有归档。社区(责任区)民警发现的治安问题或情报,原则上向黄某甲汇报,也可以向何某甲汇报。一般问题由黄某甲自己带领民警处理,比较重大的问题黄某甲才向何某甲汇报。何某甲到任某某派出所负责人后,见某某餐厅一直以来都有挂招牌,但又是一直以来都关着门。何某甲于2013年7月18日2-3时许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有一名受伤女子被送某某镇中心卫生院,即赶赴该卫生院,但该女子已被证实死亡,遂将在场的李某乙带回派出所调查,获悉该女子是从“某某餐厅地下酒吧”内坠楼而死亡,随后对张某甲、陈某丁、谭某乙、邓某甲等涉容留他人吸毒案立案侦查并相继抓获该些人,同时对其他涉案嫌疑人进行追逃。黄某甲在何某甲任负责人期间,只向何某甲汇报过一两次关于赌博方面的治安线索,未汇报过关于犯罪方面的线索,期间辖区内的赌博、盗窃等治安案件时有发生。“某某餐厅地下酒吧”容留他人吸毒案案发前,没有民警包括黄某甲向何某甲汇报过该“酒吧”的情况。黄某甲与黄某乙是同一自然村的人。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刘某甲于2008年3月至2012年8月担任某某派出所所长,黄某甲于2009年2月开始担任副所长,分管治安工作。派出所分管刑侦、治安副所长、社区(责任区)民警的职责,如书证4。某某派出所实行社区(责任区)警务制度,黄某甲挂点罗坪、罗坤村委,各民警有记录工作日志。存有治安问题或其他信息,一般要求向刘某甲汇报。某某派出所每周一召开例会,汇报上周警情、治安信息、布置工作,有会议记录。某某派出所分两组值班,分别由黄某甲、张某乙为带班领导。没有民警(包括张某乙)于2012年3月11日向刘某甲汇报过到某某餐厅处警的情况,不记得于周一的例会上是否有对此进行通报。某某餐厅于2010年经营期间,某某派出所曾接到过群众投诉该餐厅噪音太大,并因此派员进行过调处,不久该餐厅就没有经营了。黄某甲向刘某甲汇报过某某餐厅开设的情况,但没有汇报其他情况。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张某乙于2004年10月开始担任某某派出所副所长至今,曾分管过刑侦、治安工作,其中于2013年间分管刑侦,而治安则由副所长黄某甲分管。某某派出所实行社区(责任区)警务制度,确认前书证3之某某派出所民警挂点村委情况表是2013年民警挂点村委的情况,而黄某甲从2008年开始挂点罗坪、罗坤村委。派出所、分管刑侦治安副所长、社区(责任区)民警的职责,如书证4。社区(责任区)民警通过熟悉的群众、村干部、治安耳目、巡逻等方式掌握辖区内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的信息,有要求民警每月与挂点村委治保会联系一次,而民警有治保会联系记录簿、四防工作记录簿,并对其他工作建立台账。某某派出所建立有治安联防队,在每天凌晨0时至4时进行巡逻,由社区(责任区)民警监督管理。张某乙于2011年或2012年一天的21时多接到110指令称,有人在某某餐厅打架,“张某丙”藏有沙枪,遂与同事3-4人出警处置,现场有霍某甲、“张某丙”、谭某乙等6-7人,因霍某甲在某某餐厅唱K、喝啤酒后要赊账,而“张某丙”不同意而发生纠纷,但没有打成架,对某某餐厅进行检查后亦没有发现枪支,双方经劝阻和教育就各自散开,因此该警情没有文字材料,只在值班日志中记录出警情况,包括与之出警的具体同事。该警情张某乙其后向所长刘某甲进行过汇报,亦有在周一的例会上进行通报。某某餐厅当时正经营餐饮,可以吃饭、喝啤酒、唱K,检查时发现一、二楼及地下室有音响及投影机。据张某乙了解某某餐厅是没有办理经营唱K的合法证件,此事之后张某乙有去过某某餐厅巡逻,但很少发现有人在喝啤酒、唱K,一直没有收到过关于“某某餐厅地下酒吧”的信息。值班日志中记录晚上巡逻防控,多数只是写上去的,亦有部分实际是驾驶警车沿着某某镇三条主干道进行巡逻。“某某餐厅地下酒吧”于2013年7月18日凌晨发生了命案,张某乙此后才对“某某餐厅地下酒吧”有了解。4、证人伦某甲的证言,证明:伦某甲自2013年1月底起在云安县某某派出所任职民警,当时何某甲担任所长、林某甲担任教导员、张某乙、黄某甲担任副所长,分别分管刑侦、治安工作。某某派出所分两组值班,一组是张某乙为组长,伦某甲与之同组,一组是林某甲为组长,黄某甲与之同组,若林某甲休假则由黄某甲带队。伦某甲偶尔有驾驶警车沿着村委公路巡逻防控,并简单地在值班日志中记录“晚上巡逻防控”,而自己的工作一般还记录在警务综合信息系统中。某某派出所实行社区(责任区)警务制度,民警需要掌握辖区内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的情况信息等。罗坪村委由黄某甲挂点。伦某甲在晚上有去过罗坪村委巡逻防控,曾经过某某餐厅,没有听到有音响或其他嘈杂的声音。伦某甲偶尔与黄某甲同组的邓某甲、叶某甲调班,但没有与黄某甲一起去过巡逻防控。伦某甲不认识某某餐厅老板,直至于2013年7月18日该餐厅发生命案后才知道在经营“地下酒吧”,自己没有到该餐厅,也没有与黄某甲到过该餐厅与张某甲喝茶聊天。5、证人邓某甲的证言,证明:邓某甲自2013年1月31日起在某某派出所任职民警,当时何某甲担任所长、林某甲担任教导员、张某乙、黄某甲担任副所长,分别分管刑侦、治安工作。某某派出所分两组值班,一组是张某乙为组长,一组是林某甲为组长,黄某甲、邓某甲与之同组,若林某甲休假则由黄某甲带队。某某派出所实行社区(责任区)警务制度,民警需要物建一定数量的治安耳目及治安信息员,严密掌握敌、社情,掌握辖区内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的情况信息,发现问题等。罗坪村委由黄某甲挂点。邓某甲与黄某甲等组员偶尔会驾驶警车沿着村委的公路进行巡逻防控,时间早是21时许、迟是2时许,未发现违法犯罪,有去过罗坪村委,但没有听到有音响或其他嘈杂声音,其中与黄某甲一起进行巡逻防控时没有到过罗坪墟的某某餐厅。巡逻防控后一般会简单地在值班日志中记录“晚上巡逻防控”,值班日志记录均真实。邓某甲不认识某某餐厅老板,于2013年7月18日该餐厅的“地下酒吧”发生命案时没有值班,事后知道该事件。6、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明:李某甲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在某某派出所工作,身份是职工。何某甲担任某某派出所负责人后,该所仍分两组值班,一组由黄某甲任组长,李某甲、叶某甲与之同组,一组是张某乙任组长。一般情况下李某甲、叶某甲留所值班,其他人出警或巡逻防控,记忆中曾与黄某甲驾驶警车沿着村委的公路巡逻过,如上午去罗坪村委,那下午就去增村村委。李某甲与黄某甲、彭某甲于白天去巡逻时,曾经过某某餐厅并应“张某丙”的招呼到餐厅里喝过茶有1-2次,但没有于2013年期间的晚上与黄某甲等人到以上餐厅与“张某丙”喝过茶,也没有在2012年至2013年间到上餐厅处过警。7、证人叶某甲的证言,证明:叶某甲自2008年3月起在某某派出所任职辅警,职责是协助民警处理警情、巡逻防控等。某某派出所分两组值班,于2012年至2013年一组是张某乙为组长,一组是林某甲为组长,黄某甲、叶某甲与之同组,若林某甲休假则由黄某甲带队。自何某甲于2012年8月任所长后,为争创十佳派出所就要求加大治安巡逻防控,次数就多了,增加的次数是在白天,而晚上亦有到各村委进行巡逻防控,主要是驾驶警车沿着村委的公路进行,叶某甲参与巡逻防控一般都是和黄某甲一起,而且有在值班日志中记录。叶某甲和黄某甲于白天去进行治安检查过程中,曾到过某某餐厅与“张某丙”喝茶有7-8次,而有时还与邓某甲一起,次数不多,但没有对某某餐厅进行过治安检查。于晚上巡逻防控有经过某某餐厅,但没有听到有音响或其他嘈杂声音。“张某丙”与黄某甲、张某乙接触较多,关系如何不清楚。某某派出所实行社区(责任区)警务制度,罗坪村委由黄某甲挂点。8、证人江某甲的证言,证明:某某镇有三支治安联防队,分别是某某墟、增村、坪岗,其中坪岗治安联防队巡逻罗坪、罗坤、榃蓬村委,由某某派出所监督管理并向队员发放工资,职责是于每天0时至4时沿着三村委的公路巡逻,及时将发现的治安情况或问题以电话向某某派出所值班室汇报。江某甲在坪岗治安联防队工作有5-6年时间,坪岗治安联防队队员还有罗某甲、黄某戊、何某乙,江某甲与罗某甲同组,其他两人同组。江某甲于近两年在巡逻中,只发现了有人偷松青的治安问题。某某餐厅位于罗坪墟,曾于2010年许经营餐饮一年时间左右后停业,“张某丙”是屋主。江某甲巡逻经过某某餐厅时,在50米开外也会听到有音乐声音,有时还会见到门口停有出租车,因没有执法权而没有对此进行深入了解,也没有向某某派出所民警(包括黄某甲)汇报过该情况。自己没有收到过关于某某餐厅在经营地下酒吧的投诉,亦不知道该餐厅在经营地下酒吧。黄某甲偶尔会向江某甲了解巡逻情况。于2013年7月18日在某某餐厅发生了死人事件。9、证人罗某甲的证言,证明:某某镇的治安联防队的情况与江某甲所述一致。罗某甲在巡逻中,没有发现“某某餐厅地下酒吧”,自己亦没有收到过关于“某某餐厅地下酒吧”的投诉,亦不知道“某某餐厅地下酒吧”的存在。10、证人何某乙的证言,证明:某某镇的治安联防队的情况与江某甲所述一致。某某餐厅位于罗坪墟,曾于前两年经营过餐饮,后已停业,“张某丙”是老板。何某乙巡逻经过某某餐厅时,经常会见到门口停有车辆,但没有发现有异常,自己没有收到过关于某某餐厅在经营地下酒吧的投诉,亦不知道该餐厅在经营地下酒吧。于2013年7月18日在某某餐厅发生了死人事件,当晚何某乙曾巡逻经过该餐厅时亦没有发现异常。11、证人谭某甲的证言,证明:谭某甲自1998年开始在云安县某某镇罗坪村委担任治保主任,至2014年3月退休,认识某某派出所所长张天德、教导员林某甲、副所长黄某甲、张某乙,均来过罗坪村委处理过纠纷。罗坪村委前几年由罗某挂点,但其调离后由谁挂点就不知道。与某某派出所之间联系工作有建立台账,但有时没有记录。某某餐厅的老板是“张某丙”,该餐厅于3-4年前开张营业,谭某甲开张时到该餐厅吃过饭。该餐厅一直有唱K,如何经营不清楚,但该餐厅位于公路边,能听到比较吵的音响声音,因觉得应有牌有照,亦没有想过如何处理。谭某甲在任期间,该餐厅没有出现治安问题,没有群众向村委投诉过该餐厅。在该餐厅出事之前,某某派出所民警没有向谭某甲了解过该餐厅的情况。谭某甲与黄某甲偶尔一起去处理纠纷,但没有专门去开展过治保工作,而在没有纠纷发生的情况下黄某甲也从没有向谭某甲了解过治保工作。12、证人何某乙的证言,证明:何某乙现任某某镇罗坪村委副主任,经营化肥生意,在某某餐厅旁边有一仓库存放化肥。某某餐厅于两年前开始经营,于2012年就停止营业,老板是“张某丙”,场地亦为其所有,谭某乙跟随“张某丙”并住在该餐厅里。何某乙于该餐厅经营期间,曾以村委的名义去过吃饭。何某乙经常于6时许到仓库载化肥,时而见过有10多名年轻人聚集在该餐厅门口,后经向村民了解得知年轻人是来以上餐厅唱歌、饮酒的,故知道某某餐厅有经营“地下酒吧”,但过了没多久的2013年7月间就发生了一女子在此跳楼的事件。何某乙因住在罗坪墟,而没有发现“酒吧”有非常大的噪音。没有群众向村委投诉过“酒吧”,村委也没有处理过关于该酒吧的纠纷或矛盾。何某乙觉得某某派出所应该清楚“酒吧”的情况,且没有罗坪村委的年轻人到“酒吧”玩,故没有去处理。13、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丙”,其于2010年在位于某某镇罗坪横村自己房屋经营某某餐厅约7-8个月时间,期间政府、派出所以及其他部门的人都来过吃饭,内设有供客人唱K的音响、投影等。霍某甲等人于2012年10月间一天晚上22时许到某某餐厅玩,但因音响设备坏了而被张某甲拒绝,霍某甲想打张某甲,张某甲就报了警;某某派出所民警张某乙等四人到场处警,并对餐厅及地下室进行了搜查,后简单询问几句就了事了,此事之后没有相关部门对某某餐厅进行过巡查或检查。某某餐厅于2010年至2012年间存有客人自带毒品到此吸食的行为。黄某乙、黄某丁、“黄某”、邓某甲以现金出资、张某甲以房屋出资于2012年12月许合股对某某餐厅地下室进行重新装修用于经营酒吧、接待朋友。“酒吧”于2013年1月下旬正式开始经营,主要是听歌、唱K、喝啤酒,还雇请了陈某丁、谭某乙、李某乙、“华仔”、毛某乙等人为“酒吧”工作,后该“酒吧”容留他人吸毒,而李某乙、谭某乙还于此贩卖毒品。“酒吧”以包场的形式进行经营,但不是每晚都经营,至7月间止每月约经营10个晚上,其中春节前后经营天数较多。“酒吧”的音响声音不算很大,但谭某乙向张某甲说过,有村民反映因“酒吧”门没有关好而致音响的声音影响作息。“阿莲”于2013年7月18日在“酒吧”跳楼身亡。在此前没有相关部门前来“酒吧”检查,亦没有相关部门的人员到“酒吧”玩过。坪岗有治安联防队,见过有队员到某某餐厅门口进行过巡逻,其中罗某甲是罗坪横村人,其肯定知道某某餐厅的存在,不清楚其是否知道“酒吧”的存在,但“酒吧”有人包场时门口有很多车停着。张某甲认识黄某甲,其与黄某乙是同村兄弟,于2011年年底或2012年年初时因办理户籍而请过黄某甲等人吃饭,但没有送过物品给黄某甲。张某甲于2013年5月下旬一天的晚上10时许,见有一辆警车停靠到张某甲新屋门口,有警察后过到某某餐厅找张某甲喝茶聊天,“酒吧”当时正在经营,张某甲就把音乐关了,但已忘记了几名警察是谁,某某派出所晚上巡逻的警察一般是黄某甲、李某甲、张某乙与另一身材较矮的民警。该几名警察离开后,张某甲就让陈某丁继续玩。14、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明:黄某乙、“常遇春”以现金出资、“黄某”以一套音响设备出资、“张某丙”以场地出资,于2012年年底对“张某丙”的某某餐厅地下室进行重新装修成“酒吧”,于2013年春节前正式营业。“张某丙”在几年前已开始提供某某餐厅给他人吸毒。黄某乙没有见有政府工作人员到“酒吧”玩过,“酒吧”由“张某丙”打理,关系亦由其打点。“酒吧”音响的声音不算很吵,不清楚是否有村民就此投诉过。不清楚“酒吧”是否有容留他人吸毒以及有没有人贩卖毒品。黄某乙认识黄某甲,两人是同村,但平时没有沟通联系,不清楚黄某甲是负责罗坪、罗坤村委的治安工作。15、证人黄某丙的证言,证明:某某餐厅地下室“酒吧”的出资和开始营业的情况如黄某乙所述一致。“张某丙”之前已在此经营“酒吧”有两三年时间,并提供给他人吸毒,黄某乙、黄某丙等人参与经营后还有继续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音响的声音不算很吵,不清楚是否有贩卖毒品以及是否有村民就此投诉过。黄某丙不认识某某派出所的民警,包括黄某甲。16、证人陈某丁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明:①“某某餐厅地下酒吧”于2013年2月间经重新装修后开始营业,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地方属张某甲,是其与黄某丁、黄某、黄某乙合股经营。陈某丁、李某乙、谭某乙、“华仔”、“牛弟”等人受雇为该“酒吧”工作。该“酒吧”以包场的形式经营,但不是每晚都经营,于3月间经营10多晚,于4月间经营17-18晚,于5月间经营约10晚,于6月间因为禁毒月经营了3-4晚,于7月(至18日)间经营了7-8晚。陈某丁负责“酒吧”的音乐调试,故曾在开了音响后出到某某餐厅的公路边试音,能听到比较大的音乐声,平时经营中的上半夜音响声音在罗坪墟也能听得到,但没有人投诉过“酒吧”的噪音。张某甲以前在某某镇墟镇经营游戏机室,与派出所的关系比较好,经常会与民警在“酒吧”的办公室喝茶。“酒吧”于2013年7月份一天0时许正在经营,并有客人在吸食毒品,有一客人在楼上致电说见到有一辆警车停靠在对面张某甲家门口,于是陈某丁就关了音乐,之后见到有2-3民警与张某丙在办公室聊天,而张某丙就跟陈某丁说没事,开音乐继续玩,后就继续经营至4时。陈某丁只认识某某派出所的何某甲、张某乙,前述与张某甲喝茶的民警均不认识,其中一个比较高大,有照片能认得出来。“小某”于2013年7月18日凌晨在“酒吧”吸毒品后跳楼身亡。②陈某丁在一组混合有12名不同男子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于2013年7月一天0时许在“某某餐厅地下酒吧”办公室与张某甲聊天的三名民警分别是黄某甲、伦某甲、伦某乙。17、证人谭某乙的证言,证明:“某某餐厅地下酒吧”的场所属张某甲,其于2010年时在此经营饮食有一年时间,后于2011年许开始经营“酒吧”,主要用于容留他人吸毒及贩卖毒品,而于2012年12月又与黄某乙等人合股经营。张某甲期间还在以上餐厅经营茶叶,听张某甲说送过茶叶给某某派出所副所长黄某甲等政府部门的人。张某甲与某某派出所民警很熟,黄某甲与黄某乙是堂兄弟。黄某甲等人曾多次到某某餐厅吃饭,张某甲请过黄某甲到罗坪饭店和市区吃饭,期间有一次在市区吃饭时谭某乙亦在场。“酒吧”没有领取工商执照,罗姓联防治安队员曾在门口路边处对谭某乙说过,有群众投诉酒吧音响太吵,谭某乙后向张某丙反映过。有联防治安队员经常于夜间到“酒吧”门前公路巡逻,但没有到过“酒吧”里。黄某甲于“酒吧”经营期间,经常到该酒吧办公室喝茶,不清楚其是否知道“酒吧”存在。谭某乙于2012年2月或3月一天晚上,在某某餐厅被人打了,报警后张某乙、彭某甲等到场处警,但未作任何处理;“酒吧”有容留他人吸毒,李某乙、大德、牛弟还于此贩卖毒品。18、证人霍某甲的证言,证明:某某餐厅的场所属“张某丙”,自2011年开始就有人在负一层吸毒,音响效果不怎么好,在路边能听得到,但不是太大声。霍某甲于2012年3月11日21时许在某某餐厅负一层消费时,因收费问题与“张某丙”发生争吵,继而上到一楼又发生了推搡,之后就离开并报警,当准备回家时见到张某乙,张某乙叫霍某甲不要搞事,同时还见两名警察在某某餐厅里。“某某餐厅地下酒吧”于2012年年底开始经营,知道经营者是“张某丙”,不清楚是否还有其他股东。霍某甲到过“酒吧”10多次玩,主要是去吸食毒品,没有发现有政府或派出所的人员去玩过。“酒吧”音响声音比较响亮,在门前公路上都能听到。李某乙、“牛弟”在“酒吧”贩卖毒品。霍某甲于2013年7月18日凌晨时段在“酒吧”玩,见“亚静”与一名女子来到,后那名女子于3时许坠楼身亡。19、证人叶某乙的证言,证明:叶某乙与“阿莲”去过4-5次“某某餐厅地下酒吧”玩。第一次是于2013年2月间一天,见“酒吧”是新装修。叶某乙与“阿莲”在“酒吧”吸过毒,听说“酒吧”的老板是“张某丙”。“酒吧”的音响比较吵,在门前的公路上也能听到。叶某乙与“阿强”、“阿莲”于2013年7月18日3时许又来到“酒吧”玩,期间叶某乙、“阿莲”均吸食了毒品,而“阿莲”吸食的份量非常大,后从“酒吧”楼顶跳下坠亡。20、证人邹某甲的证言,证明:邹某甲认识“张某丙”、谭某乙,“张某丙”在某某餐厅停业后就在一楼经营茶叶,在负一层经营“酒吧”,提供给他人吸毒,谭某乙在“张某丙”的“酒吧”工作。邹某甲于2012年3月11日21时多与“张某丙”在某某餐厅茶庄喝茶,后“张某丙”下了负一层又上来时说霍某甲想打架,而霍某甲随即亦与几个人上到来,双方发生了推搡,张某乙于不久带领三名警察到场,而邹某甲就离开。“酒吧”经装修后在2013年春节期间重新开业,音响声音较大,在门前公路边能很清楚地听到。邹某甲家住罗坪墟,距离“酒吧”约100米,附近的村民都能听到“酒吧”的音响声,只是碍于害怕“张某丙”而不敢出声。邹某甲应“张某丙”邀请到过“酒吧”玩并吸食“张某丙”提供的毒品。2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陈某甲于2012年8月间第一次到张某丙经营的某某餐厅负一层玩,此处当时是喝啤酒、听歌场所,但亦有人在此吸毒,音量不算吵。某某餐厅负一层于2012年年底重新装修后经营“酒吧”,提供给他人吸毒品,经营者是“张某丙”,不清楚是否还有其他股东。陈某甲到过10多次“酒吧”玩,主要是去吸食毒品,没有发现有政府或派出所的人员去玩过。“酒吧”音响声音比较响亮,于晚上在门前公路上都能听到,于距离约30-40米的一夜宵档都亦能听到。李某乙在“酒吧”贩卖毒品。陈某甲所知公安机关没有对“酒吧”进行过查处,但于2013年5月间听人讲过,有警察于昨晚去过“酒吧”。陈某甲于2013年7月18日凌晨时段在“酒吧”玩,见两名女子来到,后其中一名女子于3时许坠楼身亡。2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某某餐厅地下酒吧”的场所属张某甲,黄某丁、“黄某”、邓某甲亦是股东,于2013年春节前开始营业,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李某乙在该“酒吧”工作,并贩卖毒品。该“酒吧”虽有隔音,但在门口的马路边还能很明显地感受到震动。李某乙见有治安联防队队员经常巡逻到“酒吧”门口的公路,并还会放慢速度,可能是“酒吧”声音震动引起他们注意。“酒吧”经营期间,没有相关部门前来进行过检查。有一名女子于2013年7月18日凌晨在“酒吧”跳楼身亡。23、证人毛某甲的证言,证明:毛某甲于2013年7月17日晚至次日凌晨在某某餐厅玩并吸毒,后霍某甲向毛某甲借车将一女子送去卫生院。某某餐厅由“张某丙”经营。24、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某某餐厅地下酒吧”场所属“张某丙”,周某每次到该“酒吧”都会见到很多人在吸毒,其实到该“酒吧”玩的人都基本上有吸毒,而自己于2013年开始亦到了该“酒吧”吸毒。周某于2013年7月17日晚至次日凌晨在该“酒吧”玩并吸毒,后听说有一女子从楼顶跌下受伤,就借毛某甲的车将女子送到卫生院就离开,次日听说女子抢救无效死亡。25、证人伍某甲的证言,证明:伍某甲于2013年4月间到过“某某餐厅地下酒吧”玩,见有很多人在场,自己吸食过毒品。26、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证明:陈某乙、陈某丙于2013年7月17日晚至次日凌晨1、2时许,在“某某餐厅地下酒吧”饮酒并吸毒,期间见到有2名女子,于次日下午听说其中一名女子在该“酒吧”跳楼身亡。27、证人梁某甲的证言,证明:梁某甲于2013年7月16日晚开始到“某某餐厅地下酒吧”上班,李某乙说该“酒吧”是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其还在此贩卖毒品。当天在场玩的人均吸毒,经营至次日6时许才散场。梁某甲于17日晚又到该酒吧上班,在场玩的人亦有吸毒,至凌晨3时15分许有一女子在此跳楼,后抢救无效死亡。28、证人梁某乙的证言,证明:梁某乙于2013年4月至7月间,应“张某丙”邀请去过“某某餐厅地下酒吧”4次,见有很多人在场吸毒,自己与“张某丙”一起亦吸了毒。29、证人甘某甲的证言,证明:“某某餐厅地下酒吧”场所属张某丙,甘某甲于两个月前的一天、于2013年7月17日晚至次日凌晨1时30分到过该“酒吧”玩并吸毒。30、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某某餐厅地下酒吧”于2013年春节前开始营业,李某丙在开业当天、于2013年7月17日晚到过该“酒吧”玩并吸毒,见有人还在“酒吧”贩卖毒品。(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于庭前的供述和辩解及同步录音录像:黄某甲于2009年2月开始担任某某派出所副所长,先分管刑侦工作,于2012年下半年开始分管治安工作,至2013年10月调任某某派出所副所长。某某派出所实施社区(责任区)警务制度,黄某甲期间一直挂点罗坪、罗坤村委。某某派出所分两组值班,其中于2013年间一组由林某甲任组长,黄某甲与之同组,一组由张某乙任组长。某某派出所有周一例会制度,简单通报上一周出警情。治安联防队负责于晚上沿各村委包括自然村的公路进行巡逻,发现治安、刑事问题时向某某派出所值班室或向所长汇报,由罗某清、邓某乙先后负责管理,但何某甲任所长后又要求由值班组跟进。值班时若无警情要么留所整理档案,要么驾驶警车进行巡逻防控,时间一般是上半夜,而下半夜由治安联防队员负责,遇警情则由值班组负责处警,并负责查处直到终结。值班日志记录的“晚上辖区巡逻防控”,大部分实际进行了巡逻防控,但有小部分只是记录上去的。分管治安工作的副所长、社区(责任区)民警的职责如书证4。黄某甲是通过走访群众、干部,向治安耳目了解,掌握挂点辖区的治安情况,罗坪村委没有登记公共娱乐场所,在任期间曾发现罗坪村委有几宗赌博、盗窃方面的案件,工作均有记录并建立台账。“某某餐厅地下酒吧”原经营餐厅,经营者是张某丙,某某派出所全体民警于开业不久曾到此吃过饭,但于一段时间后就停业并一直关门,不清楚具体什么时候转营为“酒吧”。黄某甲于2011年间一天下午巡逻至某某餐厅时,应招呼到了该餐厅一楼处与“张某丙”喝过茶,除此之外就没有再到过某某餐厅。有人于2012年间曾报警称在某某餐厅有人打架,是由张某乙的值班组处警,其于下周一例会上通报过该情况,但讲到的地点是罗坪辖区,并已处理完毕,没有讲到是某某餐厅以及具体人物。“某某餐厅地下酒吧”比较隐蔽,且白天没有经营,很难被发现,没有接到群众就此的报案,治安联防队员亦没有向黄某甲反映过该情况,黄某甲确实不知道某某餐厅已转营为“酒吧”,故对“酒吧”未进行过治安检查。黄某甲认识“张某丙”,但没有怎么接触,与黄某乙是同村,但平时亦没有联系。黄某甲已尽力履行了职责,罗某甲在“某某餐厅地下酒吧”吸毒后跳楼身亡事件的发生是不可预见,不是黄某甲主观意志导致。2、于第二次庭审的供述和辩解:霍某甲与张某甲于2012年3月11日21时许在某某餐厅发生争执一事,处警的同事于周一例会上进行了通报,黄某甲其后即通过警务综合系统查询了受理报警登记表所记录的全部内容。(四)、被告人提供的证据。1、治安、刑事案件的登记表及相关案件处理文书,证明:某某派出所对于2012年、2013年间发生在罗坪村委的治安、刑事案件进行了查处。其中包括书证5所记录的警情。2、治安管理检查记录、外来人口登记情况表,证明:黄某甲于2013年间对二哥仔烟花炮竹销售点进行过治安管理检查。对罗坪村委辖区内的外来人口有进行登记。3、维护校园秩序工作记录,证明:黄某甲于2013年对罗坪村委的学校有进行过治安管理检查。4、证明,证明:设置在罗坪村委的警务公开意见箱、群众意见本、举报投诉登记本,于2013年1月至8月间没有收到群众就吸毒、容留他人吸毒的举报和投诉。罗坪村委于2012年9月至2013年7月间亦没有收到同样的信息。5、照片,内容:某某餐厅的外部情况。黄某甲主张证明:某某餐厅所处位置相对隐蔽。6、治保主任坐谈会会议记录,内容:从2011年12月至2013年9月某某派出所每季度均召集各村委治保主任会议。黄某甲主张证明:罗坪村委治保主任没有反映到某某餐厅在无证经营酒吧等信息。对被告人黄某甲提出的辩解,本院评析如下:张某甲从2010年间开始在某某镇罗坪横村经营某某餐厅及酒吧,到2013年2月开始与他人合股经重新装修后继续在此经营酒吧,均为无证经营,虽然某某餐厅经营不久就已歇业,但张某甲于2012年3月11日晚还因与霍某甲等人在此喝啤酒发生矛盾并报警,某某派出所张某乙等民警到场处警后已将警情登记到警务综合系统,同时在下周一例会上对该警情进行了通报,而被告人黄某甲参会并在会后通过警务综合系统查阅了相关警情,即其自始应当知道某某餐厅歇业后还在经营酒吧。而被告人黄某甲期间身为某某派出所副所长,是挂点罗坪村委的社区(责任区)民警,于2012年9月开始又分管某某派出所辖区治安管理工作,均负有严密掌握社情,及时发现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掌握辖区内特种行业、公共复杂场所的情况信息,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辖区内的治安问题特别是有可能发展为治安热点的,及时组织民警进行查处等职责,但其在自掌握到某某餐厅还在经营酒吧该特种行业的情况信息后,没有对此进行过检查并及时组织民警进行查处,是严重不负责,不履行职责的行为。该行为是导致张某甲非法经营酒吧,谭某乙、李某乙、张某甲、邓某甲、陈某丁等人在酒吧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等犯罪的原因。而张某甲等人在酒吧实施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又是导致罗某甲于2013年7月18日3时许在此吸毒后跳楼身亡的原因。故被告人黄某甲以上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与罗某甲吸毒后跳楼身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黄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不履行职责,造成1人死亡,已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其提出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不履行职责,造成1人死亡,已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其提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解不成立,不予采纳。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坦白的成立,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必科以刑罚,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善伟审 判 员 陈来昌人民陪审员 梁翠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冼慕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