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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乔某某诉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薛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354号原告乔某某,男。被告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乔某某诉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乔某某的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建文审 判 员  赵彩艳人民陪审员  刘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