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乔某某诉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某,薛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0354号原告乔某某,男。被告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乔某某诉薛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乔某某的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丁建文审 判 员 赵彩艳人民陪审员 刘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