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康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格桑罗布与尼玛欧珠 琼珍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康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4号原告格某某男藏族2004年10月出生现住西藏江孜县。诉讼代理人巴桑罗布男藏族1979年出生现住西藏江孜县。被告尼玛欧珠男藏族1982年出生现住康马县系孩子父亲。被告琼珍女藏族1982年出生现住西藏日喀则市系孩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格某某诉被告尼玛欧珠、琼珍抚养纠纷一案中,由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尼玛欧珠、琼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诉讼代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减免。审 判 长 次仁卓拉审 判 员 次仁群旦代理审判员 次仁拉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格桑德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