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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格桑罗布与尼玛欧珠 琼珍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康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4号原告格某某男藏族2004年10月出生现住西藏江孜县。诉讼代理人巴桑罗布男藏族1979年出生现住西藏江孜县。被告尼玛欧珠男藏族1982年出生现住康马县系孩子父亲。被告琼珍女藏族1982年出生现住西藏日喀则市系孩子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格某某诉被告尼玛欧珠、琼珍抚养纠纷一案中,由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我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尼玛欧珠、琼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诉讼代理人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予以减免。审 判 长 次仁卓拉审 判 员 次仁群旦代理审判员 次仁拉姆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格桑德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