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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史世锋、董新晓与董新晓、荆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史世锋,男。委托代理人:汪旭,莒县浮来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董新晓,男。被告:荆玉娜,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世锋与被告董新晓、荆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世锋以自行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世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世锋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世锋负担。审判员  孙华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娜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