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监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郭季仁不服限期拆除决定案行政申请再审驳回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2015)二中行监字第0016号郭季仁:你为要求被申请人天津市河东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撤销津东综合执法限拆字(2014)A6-012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一案,不服本院(2015)二中行终字第6号行政判决,以该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具有作出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涉诉的位于天津市河东区太阳城天山北路松阳里侧A6-12的7间约142﹒2平方米的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被申请人作出被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履行了法定程序。本院二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你对本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你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