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裁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付宝江与中捷顺成(天津)制衣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宝江,中捷顺成(天津)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102号申请执行人付宝江。委托代理人陈广龙,天津朋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中捷顺成(天津)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世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付宝江与被执行人中捷顺成(天津)制衣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4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102号。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执行财产,现已停产。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10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任树森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付国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