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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响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裴有学与赵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有学,赵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响执字第00530号原告裴有学。被告赵春。原告裴有学诉被告赵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响陈民初字第000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赵春返还原告裴有学定金30000元,此款于2015年3月30日前付清,。逾期后,被告赵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裴有学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春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赵春外出打工,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春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赵春外出打工,申请人同意程序终结,依法应当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裴有学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春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正广执行员  苗浴宇执行员  李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邱 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