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执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薇与潮洪、杨玲、第三人安徽千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薇,潮洪,杨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执字第00452号申请执行人张薇,女,197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潮洪,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杨玲,女,1970年1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第三人安徽千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王传付,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一初字第005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及第三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致使申请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潮洪、杨玲名下座落于安庆市迎江区人民路东段南侧谐水湾二期7幢一层1号(含2层)、2(含2层)号房产(产权证号为宜房字第50132784号、50132785号、50132786号、501327**号)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张薇。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大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