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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冯某某、冯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孙某。被告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冯某某。原告孙某与被告四川辰东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涉嫌犯罪,公安机关已立案受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某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大洲审 判 员  杨 剑人民陪审员  杨崇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耘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