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法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栗俊静与张明明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俊静,张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栗俊静,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明明,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一重集团公司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栗俊静与被执行人张明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栗俊静于2015年4月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张明明给付赔偿款678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栗俊静和张明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宿茂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