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富法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栗俊静与张明明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俊静,张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栗俊静,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张明明,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中国一重集团公司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栗俊静与被执行人张明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栗俊静于2015年4月9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张明明给付赔偿款678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栗俊静和张明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宿茂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