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芗民初字第3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青平与王卫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青平,王卫国,周漳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芗民初字第3105号原告杨青平,女,汉族,1979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雷滨,福建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卫国,男,汉族,1971年11月15日出生。第三人周漳生,男,约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平诉被告王卫国、第三人周漳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与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87元,减半收取543.5元,由原告杨青平负担。审判员 李佐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泓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