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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16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8-07-02

案件名称

张歆艺与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歆艺,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16499号原告张歆艺,女,198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代理人何承介,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X,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一号院富力家园A9-6。法定代表人徐基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志,男,198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张歆艺(以下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胡莉芬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承介,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永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中国大陆知名演员,具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2014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下辖的网站网页中擅自将原告照片用于整形美容类项目的商业宣传,涉嫌侵权网页同时附有被告的名称、介绍、咨询服务电话及地址等信息,具有明显的商业广告属性。原告认为作为较知名的艺人,其肖像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被告未经原告允许擅自使用其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同时被告作为整形领域比较权威的专业机构,使用原告照片的位置、涉嫌侵权宣传的内容,使得原告受到很多误解,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1、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9.0cm*14.0cm;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3、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书中所写的侵权网站交证据证明其经济、精神损失,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7523号《公证书》,固定彼时网址为整形有哪些方式以及手术需要注意什么?》共计三篇文章使用了原告一张照片作为配图。上述网站中有被告的名称、简介、咨询热线、传真号及经营地址。庭审中,原告提交照片及(2013)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0489号公证书以证明己方为适格主体。经询,原告表示未查询到涉嫌侵权网站的备案信息,但认为网站中显示的内容均为被告的整形美容项目,且联系电话、就诊地址与被告均一致,故被告是该网站的实际管理者和唯一受益者,在本案中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则提交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打印件、域名注册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及民事判决书,拟证明己方系sanba.cn”www.shisanba.com网站与其无关。另,关于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均未举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7523号《公证书》、(2013)京方正内民证字第00489号公证书、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同意书、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页打印件、域名注册信息查询结果打印件、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肖像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根据照片打印件和公证书,可以印证涉案照片与原告肖像的同一性。虽然在ICP/IP地址/域名信息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站,且网站页面中有被告的名称、联系电话、经营地址,故作为网站浏览者,通过该网站的广告宣传只能知晓被告是就诊医院,被告是该网站宣传的实际受益人。虽然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其并非该网站的主办单位或注册商,但其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解释网站中名称及联系方式与其一致的原因,故其辩称本院难以采信。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应对该网站的商业宣传行为尽到管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现该网站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用于己方经营项目的宣传,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被告未经原告允许在网站上将原告的照片用于眼部、眉毛的整形宣传,易使人误解原告曾接受过相应的整形手术,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原告的形象,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被动降低,故被告的行为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被告侵害原告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行为,原告有权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因原告未就其经济损失举证,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照片的内容、数量等情节,酌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被告在涉及眼部、眉毛整形宣传中使用原告照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且该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足以致使原告受有精神损害,原告可以据此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原告主张精神损失数额过高,本院依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为1000元。综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张歆艺致歉,所刊声明需于刊登前送交本院审核。二、被告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歆艺经济损失二千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三、驳回原告张歆艺之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歆艺负担19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0元(原告张歆艺已交纳,被告北京史三八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张歆艺)。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胡莉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安 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