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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殷祖兵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殷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保字第30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613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申请人殷祖兵,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殷祖兵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称,为确保其权利不受侵害,以后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能得到实际履行,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殷祖兵的银行存款36254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殷祖兵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二、冻结被申请人殷祖兵的银行存款362544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殷祖兵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