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旧春、吕羊兴、陈姑美、吕贤珍、吕贤斌、吕贤爱因与陈家富、黎木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春旧,吕羊兴,陈姑美,吕贤珍,吕贤斌,吕贤爱,陈家富,黎木春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5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旧,女,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羊兴(又名吕扬兴),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姑美,女,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贤珍,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贤斌,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贤爱,女,汉族。上述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羊开勤,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家富,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黎木春,女,汉族。上述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家扬,男,汉族。上诉人陈旧春、吕羊兴、陈姑美、吕贤珍、吕贤斌、吕贤爱因与被上诉人陈家富、黎木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496号,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经本院调解,上诉人陈旧春、吕羊兴、陈姑美、吕贤珍、吕贤斌、吕贤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旧春、吕羊兴、陈姑美、吕贤珍、吕贤斌、吕贤爱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陈旧春、吕羊兴、陈姑美、吕贤珍、吕贤斌、吕贤爱撤回上诉,双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上诉人陈旧春、吕羊兴、陈姑美、吕贤珍、吕贤斌、吕贤爱已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元,减半收取63.5元,退还其63.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成信代理审判员 孔凡勇代理审判员 龙蜀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业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