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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民一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与包金瞒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包金瞒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北路189号。被告:包金瞒,女,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枣强县人,现住本村。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诉包金瞒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三阳盛业玻璃钢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因撤诉减半收取诉讼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范永烈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树     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