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一初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黄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625号原告黄某甲。被告黄某乙。被告黄某丙。委托代理人王建国。被告黄某丁。指定监护人黄某乙,女,195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号**栋*单元***号房。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审理的原告黄某甲与被告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定于2015年4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办公区一区(南宁市衡阳西路35号)开庭,原告黄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08元(原告黄某甲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潘艳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