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4年8月8日出生于沈阳市,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沈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5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沈西检刑诉(2015)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明哲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壮工街14号楼下,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赵某某贩卖冰毒一袋,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贩卖的冰毒重0.23克,成分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赵某某、王某某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毒品、毒资照片、辨认、搜查、检查笔录、提取记录及扣押物品清单,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7月2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瑞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