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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曾桂成与邹炳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桂成,邹炳元,吴伟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安法石民初字第21号原告:曾桂成,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珠海市香洲区人,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代理人:吴毓斌,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炳元,又名邹智勇,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云安区人,住云安区。第三人:吴伟平,男,197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云城区人,住云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桂成诉被告邹炳元、第三人吴伟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桂成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邹炳元、第三人吴伟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桂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桂成撤回对被告邹炳元、第三人吴伟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626元,减半收取4313元,由原告曾桂成负担。审 判 长  冯志升人民陪审员  梁玉燕人民陪审员  黄家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练桂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