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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某甲、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甲,赵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莱城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甲,无业。2014年7月9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辩护人张祥锋,山东鲁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无业。2014年9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莱芜市看守所。辩护人韩继军,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莱城检公刑诉(2015)79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甲、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彤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甲及其辩护人张祥锋、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韩继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20日,王某、霍某(另案处理)在莱芜市华冠小区宿舍将谭某杀害后,将谭某的丰田霸道越野车(车号:鲁S×××××号)开到泰安至高广场停放。后在泰安,王某通过网上上查找的收购车辆的电话号码与被告人高某甲联系,自称有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想卖,没有手续。高某甲在电话中称看车再说。2014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陈某(另案处理)赶到泰安,王某同意后,被告人高某甲从工商银行TM机取款4万元交付给王某。被告人高某甲、陈某将该车开至江苏扬州,后通过被告人赵某伪造车辆手续,赵某将该车开到杭州以25.8万元的价格卖给微信上联系人北京“阿布”,赵某分得好处费5000元。经莱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28350元。就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移送了以下证据证实: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吴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频资料以及被告人高某甲、赵某本人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甲、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请求依法对两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高某甲对指控的事实无辩解。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愿意退赃和缴纳罚金。综上,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赵某辩称车不是他开到杭州去的,是高某甲和陈某开去的。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无前科,系从犯,积极退赃,愿意缴纳罚金,犯罪时刚满二十周岁,家庭困难。综上,请求法院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0日,王某、霍某(另案处理)在莱芜市华冠小区宿舍将谭某杀害后,将谭某的兰德酷路泽2694CC越野车(车号:鲁S×××××号)开到泰安志高广场停放。后在泰安,王某通过网上上查找的收购车辆的电话号码与被告人高某甲联系,自称有一辆丰田霸道越野车想卖,没有手续。高某甲在电话中称看车再说。2014年3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甲、陈某(另案处理)赶到泰安,王某同意后,被告人高某甲从工商银行TM机取款4万元交付给王某。被告人高某甲、陈某将该车开至江苏扬州,后通过被告人赵某伪造车辆手续,三人将该车开到杭州,赵某以25.8万元的价格卖给微信上联系人北京“阿布”,赵某分得好处费5000元。2014年10月29日,该车被黑龙江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刑侦大队查扣并移交至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于2014年12月26日将该车返还给被害人家人。经莱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328350元。另查明,2002年4月29日被告人高某甲因犯盗窃罪被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判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家人于2015年4月9日赔偿被害人家人损失2000元,被告人高某甲家人赔偿被害人家人损失6000元,并分别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加以证实:一、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于2014年3月份将被害人谭某杀死后,电话联系一南方口音的买车人说有辆丰田霸道车想卖,对方来了两个人赶到泰安看了车后,出价4万元将该车买走,当时车内只有一临时牌照,其已将谭某的驾驶证和行车证扔掉,车内没有其他手续。2、证人霍某的证言,证实王某杀死谭某后,将其丰田霸道车卖掉,王某回到宾馆时提着一塑料袋,里面装着钱,都是散的一百元的,差不多四万,把钱放在了行李箱内。3、证人惠某(系高某甲妻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左右的一天早上,看到高某甲和陈某开着一辆白色丰田霸道车回来,称花几万元从山东买的,五六天后将车以二十多万的价格又卖给北京的客户。4、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2月18日,谭某与其签订购车协议,从杨金桦处以41.9万元的价格购买丰田霸道越野2700车一辆,当时该车登记的是其员工皮庆林的名字,谭某以其老婆吴某的名义在协议上签的字,过户时落在吴某名下。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谭某驾驶的白色丰田霸道2700是2014年2月18日从临沂二手车市场以419000元的价格购买的,车主皮庆林,车的出厂日期为2012年3月,登记日期为2013年1月5日,2014年2月24日过户到吴某名下。并证实车后备胎有倒车摄像头,方向盘和扶手米白色,中东版,车牌在后备箱放着,牌号为鲁S×××××。6、证人高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28日,在朱某处看到一辆白色的兰德酷路泽吉普车,朱某拿出一个档案袋,里面有该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主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其与车核对后无误,经协商其以29.5万元的价格购买的该车,并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协议,其支付给朱某现金27万元,剩余2.5万元约定过户后交付。2014年10月29日,其准备给车提档过户时,发现为被盗车辆,遂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7、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中旬,因江某拖欠其债务,其从江某手中购买了一辆白色兰德酷路泽吉普车,车号为鲁S×××××,江某向其出示了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吴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吴某借款时将该车质押的手续、车辆的买卖协议、刘光雨身份证复印件、刘光雨同安朝发的车辆转押协议、安朝发签订的协议书和收条,其看到手续没有问题,就以4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车。同年10月份,其因着急用钱,将该车卖给了高某乙。8、证人江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三四月份的一天,其从孙国良处以28.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这辆酷路泽车,孙国良出示了该车的相关手续(车主吴某借款抵押的车,有抵押手续),其通过朋友从公安网上查询,无盗抢记录,之后通过同学付占国提的车。后因欠朱某的房款,以43万元价格用该车顶给了朱某,并将车辆的证件转交给了朱某。9、证人陈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末,和被告人高某甲从泰安以4万元购买了一辆没有行驶证的丰田霸道车,之后由高某甲联系中介、介绍买家、伪造车辆行驶证以2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到杭州,中介获取5000元手续费,后高某甲转给其12万元。二、鉴定意见莱价鉴字(2014)166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经鉴定涉案的兰德酷路泽2694CC越野车价值328350元。三、辨认笔录1、王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辨认后指出:陈某和高某甲即从其手中买车的两名男子。2、惠某的辨认笔录,证实经惠某辨认后指出:赵某即给高某甲、陈某介绍卖车的人。四、视听资料2014年8月12日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办案人员王泰宝、栾义卫从扣押的高某甲联想电脑中提取的录制视频,证实高某甲、陈某与王某谈论买卖车辆的相关情况。五、书证部分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某甲、赵某的身份情况。2、立案决定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高某甲、赵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系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在办理王某、霍某故意杀人案中,发现王某、霍某将被害人谭某杀死后,将谭某的丰田霸道越野车(鲁S×××××)在没有手续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4万元,将该车卖给被告人高某甲、陈某,后通过赵某联系伪造车辆手续,将车以25.8万元的价格卖给北京的“阿布”。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于2014年7月1日立案侦查,2014年7月9日高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开始并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14年9月21日,被告人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3、购车协议及车辆手续证明,证实吴某于2014年2月18日从杨自华手中以419000元价格购买丰田兰德酷路泽2694cc越野车一辆。并附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壹份。通过在莱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兰德酷路泽2694cc越野车系吴某所有。4、二手车买卖协议及收条,证实朱某于2014年10月27日将车牌号为鲁S×××××的兰德酷路泽轿车以29万元价格卖给高某乙。朱某向其提供了机动车所有人为吴某的机动车登记信息资料、车辆行驶证。朱某给高某乙出具受到27万元车款的收到条。5、从朱某处提取的借条、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证实吴某于2013年12月24日出具借条,证实其借刘光雨人民币17万元,约定2014年3月24日还款,如期未还款,刘光雨有权处理吴某的车辆。吴某与刘光雨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机动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履行期限为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3月24日,以吴某的兰德酷路泽汽车作质押。6、车辆转押协议,证实刘光雨与安朝发于2014年3月27日签订车辆转押协议,约定刘光雨将鲁S×××××号汽车以258000元价格转让给安朝发。安朝发于2014年3月30日填写车辆转让协议书,以258000元出售,并出具收到258000元购车款。7、鹤岗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证明、被盗机动车移交、接收证明,证实2014年10月29日,鹤岗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经特情反应,高某乙驾驶的鲁S×××××号车来历不明,疑为盗抢车辆。工作人员于2014年10月29日将高某乙传唤至公安局,查扣其汽车。经查,该车为被盗车辆。鹤岗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29日将该车移交至莱芜市公安局莱城分局。8、(2002)江刑初字第17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高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4月29日被江苏省江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9、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赵某的银行卡(卡号:62×××57)2014年3月30日收入20万元和5.7万元。并于同日分两次转出127000元和126000元。陈某的银行卡(户名为其姥姥袁翠花,卡号:62×××35)2014年3月30日收入126000元。10、收到条一份,证实2014年9月27日,赵某的家人代为退赃5000元。六、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证实其与陈某于2014年三、四月份从泰安以四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没有手续的白色丰田霸道越野车,后赵某联系制作了假手续,并将该车出售,赵某留下5000元手续费,剩余的钱其分得12.3万元,陈某分得13.2万元。2、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证实2014年3月份,赵某帮助高某甲伪造车辆行驶证,将一辆没有合法手续的白色丰田霸道车以25.7万元的价格介绍转卖,获取5000元好处费,并证实是他和高某甲、陈某等人将车送到杭州“阿布”朋友处的事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被告人赵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代为销售,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赵某伪造车辆凭证、联系买家销赃并参与分赃,其作用不符合从犯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高某甲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其虽有投案情节,但归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信,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退赔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5年11月8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赵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谷 月人民陪审员  张钦顺人民陪审员  史开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迎冬相关法律条文链接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3、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4、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5、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