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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水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王莉雳与剑森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雳,剑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水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王莉雳。被执行人剑森。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莉雳与被执行人剑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该案件与本院及其他法院执行案件有冲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乌中民四终字第1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生 明审 判 员 阿不力孜助理审判员 高 骏 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