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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一终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支永娟与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永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长丰路*号。法定代表人焦杰一,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金肖,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男,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支永娟,住保定市新市区。委托代理人王泽永,住定州市。上诉人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金肖、张亚男、被上诉人支永娟的委托代理人王泽永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于纪芳代理审判员  张峰先代理审判员  付术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