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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刑减字第0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武文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文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0222号罪犯武文斌,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3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00371号刑事判决,以武文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5日),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2012年2月2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武文斌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武文斌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2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武文斌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12个。上述事实,有《计分考核个人台账卡》、《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武文斌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因武文斌系毒品犯罪,对其减刑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武文斌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8年2月5日),并处罚金5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已缴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昌柱审 判 员  张 娟代理审判员  倪治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