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张帝与卢洪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帝,卢洪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张帝,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天全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正全,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洪友,男,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士莲,女,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沿江中路1号附5号。负责人:袁泽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亮,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帝与被告卢洪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市雨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帝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帝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健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