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镇刑初字第12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公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定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起,被告人陈某某联系大湾镇罗甸村村民熊某甲(已判刑)为其开单卖“六合彩”,陈某某付给熊某甲开单总金额的12%作工资。熊某甲又以开单金额的10%作工资在罗甸村发展陶某甲(已判刑)、熊某乙、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另案处理)等“下线”为其开单卖六合彩。每一期“六合彩”开奖前,熊某甲将所有参赌金额汇总后电话报给陈某某,陈某某在开奖后与熊某甲结账,除去熊某甲的工资及中奖奖金外,多退少补。至2009年1月,熊某甲累计上报给陈某某的“六合彩”金额为人民币25万余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9年4月6日9时许,大湾镇罗甸村治保主任罗某某报称,因熊某甲卖六合彩差欠陶某甲2万多元,熊某甲的孙子被陶某甲扣留,请求查处。2.证人证言(1)证人申某甲的证言,证明陈某某与熊某甲买卖六合彩都是在其家中结算。陈某某是熊某甲的上线,每期六合彩摇出特码后,陈某某都按约定支付熊某甲12%的提成。2008年底,熊某甲报单给陈某某,因中奖金额有点大,陈某某赔不起,导致向熊某甲买六合彩的陶某甲把熊某甲的孙子扣留,发生此事后,他们就散了。为此事,熊某甲被判刑。(2)证人熊某乙的证言,证明其父熊某甲与陈某某采用六合彩摇出的特码进行赌博,每期由熊某甲收集村民所买的特码数额后于当日用电话上报给陈某某,第二天,陈某某和熊某甲到申某甲家里算账。2008年农历腊月二十六日,熊某甲报了8000多元的赌资给陈某某,其中,中了800元的特码,算账后陈某某拒绝支付,为此,中奖的村民陶某甲因未得到钱便将其孙子扣押。(3)证人陶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向熊某甲买六合彩,他返还10%的提成。熊某甲每期六合彩都是用作业本记录,上面有他收集的买卖六合彩的情况。期间,其买中了808元的特码,但熊某甲说他的上线跑了,不赔钱,为了逼熊某甲赔钱,其将熊的孙子带到花朗乡,当时熊赔了其8000元钱,后来又赔了其13800元。(4)证人熊某丙的证言,证明其放学后被陶某甲挟持,逼其爷爷熊某甲给钱。(5)证人熊某丁的证言,证明陶某甲是其侄女婿,因陶某甲与熊某甲买卖六合彩发生纠纷,陶某甲把熊某甲的孙子扣留。其从中劝解,并代熊某甲付了8000元钱给陶某甲,陶才将熊的孙子放回,之后,熊某甲又付给陶某甲人民币13800元。(6)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其将村民买六合彩的款收集后又报给熊某甲。证人王某甲、陶某乙作了相应证实。(7)证人王某丁、王某己、王某戊、王某丙和王某庚的证言,均证明其曾向陶某甲买过六合彩。4.搜查笔录、熊某甲的记录账本、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熊某甲、王某甲、王某乙、熊某乙、陶某甲对熊某甲的记录账本、涉及的金额予以确认。5.镇雄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镇雄县公安局对王某乙、王某甲、熊某乙已予处罚。6.镇雄县人民法院(2010)镇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熊某甲、陶某甲因犯赌博罪被判刑的情况。7.人口基本信息,证明陈某某的基本情况。8.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月28日10时许,镇雄县公安局大湾派出所民警何世阳、郎启贤在该所户籍窗口将陈某某抓获。9.同伙熊某甲的供述,证明2007年6月,其经人介绍认识陈某某,双方约定由其发展下线。之后,其将村民每期买六合彩的款累计后,于当天开奖前用电话报给陈某某,其从中提成12%的报酬。期间,每期买彩的数字、金额其都有记录,开奖后的第二天其和陈某某就到申某乙家里算账。2008年农历腊月26日,其累计报给陈某某的赌资是8000余元,中奖800元,按照一比四十的赔付比例,陈某某还应找补其24000元,因陈赔不起,购买六合彩的钱陶某甲得不到钱,便将其孙子扣押。其总共报给陈某某的赌资共20余万元。10.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明熊某甲是其卖六合彩的下线,每期六合彩熊某甲累计后用电话将所买数字、金额上报给其,次日在申某乙家中结账,其根据赌资金额,按照12%、11%、10%不等的比例算工资给熊某甲,如果有人中奖,其就以所买金额按一比四十的比例赔付,如果没人中奖,赌资就归其所有。自2007年7月至2008年12月,其和熊某甲都采用每一期六合彩摇出的特码进行赌博,具体赌博金额记不清,以熊某甲记录的账本为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利用香港六合彩开出的特码进行赌博。2006年6月,陈某某发展熊某甲(已判刑)为下线,由熊某甲联系村民参赌,陈某某按赌资数额的12%支付报酬给熊某甲。每期六合彩的赌资熊某甲记录后,在开奖前用电话将赌资数额上报给陈某某后,次日和陈某某在申某乙家结账。2008年腊月28日,陈某某与熊某甲因赌资赔付问题发生纠纷,至此,熊某甲累计上报给陈某某的赌资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本院审查认为,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经当庭质证、核实,证据来源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二)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16年7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阮锋审判员康昆审判员朱启奎二O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李翠附:本判决引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