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宋秀琼与孙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秀琼,孙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280号申请执行人:宋秀琼,女,汉族,生于1973年3月23日。被执行人:孙克华,女,汉族,生于1973年12月13日。本院在执行宋秀琼与孙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克华负债较多,除其工资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其工资在其他案件的执行中已被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28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