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67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吴福来与被告陕西渝西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来,陕西渝西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6780-1号原告吴福来,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未央区安吉斯建材经销部业主。委托代理人赵晓伟,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渝西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209号新西蓝花园1-605室。注册号61000100478430。法定代表人刘建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福来与被告陕西渝西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以双方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福来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525元,其余2525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逯涛代理审判员 张彦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