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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民四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富贵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富贵,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中民四初字第21号原告:郭富贵,男,195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边疆宾馆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委托代理人:潘蓉,乌鲁木齐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张雄,该征收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康明远,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楠楠,新疆仕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富贵与被告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下称天山区征收办)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富贵委托代理人潘蓉,被告天山区征收办委托代理人康明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富贵诉称:2013年12月20日,我方与被告签订了《天山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约定被告征收我方的房屋后,被告应支付给我方补偿款5977233.40元,但被告仅支付了130万元,尚欠4677233.40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我方补偿款4677233.40元,支付逾期利息304020.1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邮寄送达费用。被告天山区征收办答辩称:对欠付补偿款数额,我方无异议。但签订协议时,我方明确告知原告补偿资金尚未到位,只能按进度付款,原告是同意的。目前补偿资金仍未到位,我方无法支付剩余补偿款,并且还有两套房屋未拆,按进度还不应支付全款。因还不具备付款条件,故利息我方不同意支付。经审理查明:天山区人民政府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批准,作出天山区征告(2011)43号征收决定,对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征收。郭富贵所有的位于博格达路东20巷14号、23巷25号、康裕三巷59号住宅位于此次征收范围内。为此,2013年12月20日,天山区征收办与郭富贵签订《天山区棚户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约定天山区征收办对郭富贵的上述住宅进行征收。补偿价款总计5977233.40元。协议约定此款天山区征收办须在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给付。协议签订后,郭富贵按约履行了搬迁义务,天山区征收办于2014年3月6日给付郭富贵补偿款100万元,3月17日给付郭富贵补偿款30万元。剩余补偿款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天山区棚户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商业银行转账支票及进账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本院认为:本案原告郭富贵与被告天山区征收办签订的《天山区棚户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郭富贵已履行搬迁义务,天山区征收办应按约履行支付补偿款的义务。现针对郭富贵要求支付剩余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天山区征收办抗辩称,在签订合同时已告知郭富贵,因补偿款不到位,须按拆迁进度付款,而现尚未拆迁完毕,故不应支付全部补偿款。对于付款时间,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天山区征收办应在签订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付清补偿款,并未约定按拆迁进度付款。故天山区征收办对其抗辩理由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天山区征收办应按约向郭富贵支付补偿款。天山区征收办未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内支付款项,应承担迟延付款期间的债务利息。郭富贵主张的利息自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即2015年1月6日起计息,至起诉之日2015年1月7日整一年,利率为年息6.5%,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相当,利息数额为304020.17元,郭富贵主张的利息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郭富贵的诉讼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给付郭富贵房屋征收补偿款4677233.40元;二、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偿付郭富贵补偿款利息304020.17元。上述款项合计4981253.57元,被告天山区征收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50.03元(郭富贵已预交),由被告天山区征收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黎 剑审 判 员  王 宏人民陪审员  尚玉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