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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执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谢小远与被执行人刘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封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远,刘渭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229-1号申请执行人谢小远。被执行人刘渭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远与被告刘渭超、付藤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登记在被告付藤菲名下的冀H605**别克轿车予以查封,现本院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付藤菲名下的冀H605**别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