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谢小远与被执行人刘渭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解封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远,刘渭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229-1号申请执行人谢小远。被执行人刘渭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远与被告刘渭超、付藤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登记在被告付藤菲名下的冀H605**别克轿车予以查封,现本院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付藤菲名下的冀H605**别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伟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人民陪审员 毕江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曹建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