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瑶执字第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陈文与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040号申请执行人陈文,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张小英,职务总经理。合肥市瑶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合瑶劳仲裁字第40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月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