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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艾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0461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艾某,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抓获,次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7日开庭进行公开审理。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雨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艾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艾某在本市武昌区福星惠誉国际城外售楼部附近,将红色片剂毒品(俗称麻果)和白色晶体毒品(俗称冰毒)各一包,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代某,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上述毒品当场予以收缴,经鉴定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19克。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某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没有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明、物证照片和扣押清单、毒品检验鉴定书,证人代某的证言,艾某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1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其适用法律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艾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罪行并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之间量刑偏重,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6月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魏筱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映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