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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法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辛鸣申请执行哈尔滨鑫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鸣,哈尔滨鑫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238号申请执行人辛鸣,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哈尔滨鑫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刑景春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辛鸣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鑫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3)伊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辛鸣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辛鸣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鑫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自动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本案标的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伊民初字第6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