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中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喻志骑诉何国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志骑,何国辉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喻志骑,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委托代理人高明利,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国辉,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志骑诉被告何国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志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志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喻志骑负担。审 判 长 徐婷婷人民陪审员 孙 科人民陪审员 严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