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中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喻志骑诉何国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民事 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志骑,何国辉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中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喻志骑,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委托代理人高明利,四川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国辉,男,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志骑诉被告何国辉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志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志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喻志骑负担。审 判 长  徐婷婷人民陪审员  孙 科人民陪审员  严 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