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伍西华与刘晓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西华,刘晓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伍西华。被执行人刘晓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青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晓光、闭鼎奇名下共有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15号金碧苑2栋2-15-4号房;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