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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于喜文、段岩成与郭敬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喜文,段岩成,郭敬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于喜文,男性,49岁,1965年4月5日,地址:大安市,原告段岩成,男性,55岁,1959年5月29日,地址:大安市,被告郭敬宇,男性,地址:大安市,本院在审理于喜文、段岩成郭敬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喜文、段岩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喜文、段岩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云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