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于喜文、段岩成与郭敬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喜文,段岩成,郭敬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于喜文,男性,49岁,1965年4月5日,地址:大安市,原告段岩成,男性,55岁,1959年5月29日,地址:大安市,被告郭敬宇,男性,地址:大安市,本院在审理于喜文、段岩成郭敬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喜文、段岩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喜文、段岩成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云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