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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吕盼梅、汤玉翔等与贺宗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434号原告:吕盼梅,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现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汤玉翔,男,201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学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法定代理人:吕盼梅,女,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系汤玉翔的母亲。原告:汤长柱,男,195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原告:韩申秀,女,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先春,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宗发,男,1982年8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蔡恒志,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盼梅、汤玉翔、汤长柱、韩申秀与被告贺宗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唐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凌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