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一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100号深圳城投物业诉杨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杨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一初字第100号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负责人:赵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小吉,吉林市邦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清,女,1953年4月6日生,汉族,退休人员,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岳继敏(系杨清丈夫),男,1952年10月13日,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城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春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