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建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826号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92180-3。法定代表人李丰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培金,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厅主任。委托代理人杨世斌,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收费厅主管。被告王建国,男。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建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建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