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高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洪军与被执行人张鸿英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军,张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高执字第480号申请执行人:李洪军。被执行人:张鸿英。申请执行人李洪军与被执行人张鸿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威高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合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林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