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莘民一初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辛娟与李钦军、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娟,李钦军,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402号原告辛娟,个体。被告李钦军,个体。被告刘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娟诉被告李钦军、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30日原告辛娟以已于被告李钦军、刘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为5050元,由原告辛娟承担。审 判 长 刘子周人民陪审员 朱玉仙人民陪审员 杜玉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