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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莘民一初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辛娟与李钦军、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娟,李钦军,刘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莘民一初字第2402号原告辛娟,个体。被告李钦军,个体。被告刘伟,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辛娟诉被告李钦军、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30日原告辛娟以已于被告李钦军、刘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0元,减半收取为5050元,由原告辛娟承担。审 判 长  刘子周人民陪审员  朱玉仙人民陪审员  杜玉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