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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潘丽荣和刘振伟、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丽荣,刘振伟,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352号申请执行人潘丽荣,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通河县。被执行人刘振伟,男,1982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五常市。被执行人王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通河县。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潘丽荣申请执行刘振伟、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5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振伟于2015年4月28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魏观海审++判++员:袁海峰审++判++员:高岩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邴云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