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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罪犯何丽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2970号罪犯何丽,女,回族,小学文化,1972年5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1年6月26日作出(2001)宁刑初字第7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何丽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11日作出(2001)苏刑终字第27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何丽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0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15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何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至2023年11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5年10月20日、2007年10月22日、2009年12月15日、2012年3月20日、2013年12月2日作出(2005)、(2007)、(2009)、(2012)、(2013)宁刑执字第6352号、第6156号、第8754号、第732号、第900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何丽减去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何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何丽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十一日(刑期至2015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红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