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XX与郑州市予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郑州市予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389号原告XX,男,汉族。被告郑州市予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肖万力、肖锋,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XX诉被告郑州市予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5年4月15日上午9:00开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XX及被告委托代理人肖万力到庭参加诉讼,但二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离开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智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全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