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275号原告李某。被告黄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超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