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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275号原告李某。被告黄某,农民。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高利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超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