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滦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奉玺、魏东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奉玺,魏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奉玺。被执行人魏东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奉玺、魏东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奉玺、魏东生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滦民初字第1757号民事调解书第一款中被执行人刘奉玺偿还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80000.00元及利息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玉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初文鹏 微信公众号“”